校发〔2017〕26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和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以及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我校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制发管理工作采取校、院(部)两级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院(部)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教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主要任务是:核准本单位预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情况,审查预毕业生的学业完成及毕业资格达成情况,及时上报预毕业生相关材料,领取发放学历证书等。攻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负责。
学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分管教务工作的副处长负责,教务科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主要任务是:核准各学院(部)报送的预毕业生名单与毕业资格,汇总各学院预毕业生人数及相关信息,向河南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相关数据,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印制发放学历证书等。
二、毕业资格审查
1.审核对象
国家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预毕业学生、攻读辅修专业的在读本科学生。
2.审核内容与要求
(1)预毕业学生基本信息。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学生在校注册数据为依据,各学院(部)对预毕业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照片、民族、院系、专业、学习起止年月、学制、培养层次、录取时间、年级等项目逐项进行审查,确保预毕业生各项基本信息的准确性。
(2)预毕业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按照《tyc1286太阳成集团本科学生培养方案》设定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及修学要求,各学院(部)对每位预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学的课程总学分、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等学业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审核,以确定其毕业或结业、肄业。
(3)学籍异动情况。各学院(部)对发生有休学、退学、开除学籍、转学、转专业、转入下年级等学籍异动的预毕业生,按照国家、河南省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要求与相关规定,对其手续和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分类统计汇总,保证本届毕业生人数准确无误。
(4)申请提前毕业和延迟毕业学生情况。具体要求参照正常时间毕业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办法执行。
(5)正常毕业学生名单及相关表格,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教务处;结业、肄业、提前毕业、申请在校学习、离校就业学生名单及相关表格,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教务处。
3.工作流程
(1)各学院(部)对预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无误后,汇总成相应表格,在学院(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学院(部)公示结束后,毕业生资格审查相关报表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经办人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确认,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复核。
(3)经教务处教务科复核无误后,分别由教务科科长和教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然后上报教务处处长会议研究。
(4)根据教务处处长会议研究决议,最终形成毕业、延期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名单。
三、学历证书制发
1.我校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均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2.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公章、钢印)、校长姓名(签章)、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3.学历证书因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发证明书号。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在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
(1)正常和提前毕业学生学历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学历证书落款时间为当年6月20日。
(2)延迟至当年7月初期末考试结束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办理时间为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学历证书落款时间为当年7月20日。
(3)延迟至当年9月初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办理时间为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学历证书落款时间为当年9月20日。
(4)延迟至次学年第一学期末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办理时间为次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学历证书落款时间为次年1月20日。
(5)延迟至次学年第二学期初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办理时间为次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学历证书落款时间为次年3月20日。
5.对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90%及以上、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根据个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6.对退学的学生,在校连续学习一个学年及以上时间,并取得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根据个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7.对完成毕业要求学分,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暂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待处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yc1286太阳成集团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