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269号
为加强本科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或校内转专业前获得课程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按照校际协议和合作项目,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
2.经学校批准转学、转专业学生。
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1.学分认定
(1)申请认定学科基础平台课、专业基础平台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学分,待认定课程的授课时数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认定课程的授课时数,且教学内容与所认定课程相同或相近方可予以认定。
(2)申请认定公共基础平台课、选修课课程学分,若待认定课程与所认定课程教学内容、授课时数相同或相近,可直接予以认定。申请认定的培养方案没有开设的课程,其内容和专业有关的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和专业无关的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3)申请认定的培养方案没有开设的课程,其内容和专业有关的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和专业无关的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4)转专业学生所修课程名称和代码与转入专业一致的,该课程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与转入专业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课程可以替代相应低层次的同类课程。
(5)以下情况不予认定:
①未经学校批准,赴境内外大学学习者;
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生未按境内外高校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者;
③选修课程申请认定必修课程者。
2.成绩转换
(1)学生在境内外高校学习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转换办法如下:
不论境内外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还是以等级制记载,均按申请人所在年级所认定课程学生成绩排名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开课单位根据下表酌情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类型1 | A | B | C | D | F | ||||
类型2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及其他 | |
类型3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
类型4 | 合格 | 不合格 | ||||||||
类型5 | 95-100 | 90-94 | 85-89 | 80- 84 | 75-79 | 70-74 | 65-69 | 60- 64 | <60 | |
所认定课程名次比例 | ≤5% | ≤10% | ≤30% | ≤45% | ≤60% | ≤80% | ≤90% | ≤100% |
(2)学生在境内外高校学习的课程成绩不合格则不予认定。
三、办理程序
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或学生转学、校内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具体认定与转换工作由相关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负责;认定与转换的管理与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1.交流及外校转入学生填写《tyc1286太阳成集团本科学生赴境(校)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申请单》,并附境(校)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报所在学院;校内转专业学生填写《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生学习成绩认定表》,报学生转入学院。
2.相关学院汇总学生申请后,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组织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公共基础平台课由开课单位认定,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3.学院将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境(校)外高校成绩单复印件上报教务处,一份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教务处备案。
4.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由所在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5.每学期第3周前完成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tyc1286太阳成集团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tyc1286太阳成集团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