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充分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突出学生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才培养计划与培养目标相统一。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专业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体现课程体系优化的要求,合理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内容,明确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科学性与先进性相统一。教学大纲中所列的内容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在科学上经过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内容,必须及时反映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系统性与适应性相结合。教学大纲的修订要充分依据专业内在的逻辑和学科体系,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针对专业特点、教学需要、学生基础状况和接受程度设置难易适中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
(四)理论教学与能力培养相统一。教学大纲应突出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合理分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的学时学分比重,把学生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包括课程简介、课程目的和任务、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及要求、课外习题及课程讨论、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环节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等。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不同课程类型分类编制,分为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需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进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需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修)订。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与审核。
(一)学院(部)组织教师编写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拟新开设课程须在提交开课申请时上报课程教学大纲。
(二)学院(部)组织相关专家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论证审核,论证通过后形成定稿,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教学大纲审定合格后,以学院(部)为单位分专业编印教学大纲合订本,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一)课程教学大纲由学院(部)保管。授课教师在组织课程教学前,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所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
(二)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删减课程内容,考核内容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三)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